第一條 通風設施的設置必須在礦井生產設計時統籌安排。通風設施的構筑必須有設計方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。
第二條 通風設施的設置:
(一)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受突出影響區域內的所有風門必須設置反向風門。
(二)不應在傾角大于8°的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;如果必須設置風門,應當安設自動風門或者設專人管理,并有防止車輛或者風門碰撞人員以及車輛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。
(三)開采突出煤層時,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。
(四)礦井嚴格控制使用臨時性通風設施,確需使用的,不得超過1個月,并制定管理措施。杜絕以風簾、風障等簡易材料代替通風設施調節、控制風流。
第三條 每道通風設施必須嚴格按照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》的標準構筑。
(一)風門、風橋、擋風墻、密閉墻等通風設施的墻體厚度必須符合有關規定,四周按規定掏槽,通車風門要有防撞裝置。
(二)風門的墻體兩側要預留足夠的電纜孔和管子孔。
(三)風門必須采用套筒式連鎖等可靠的閉鎖裝置。
(四)設施前后5m范圍內支護完好,無片幫、漏頂、雜物、積水和淤泥。
(五)風窗有可調控裝置,調節可靠。
(六)過風筒的風門墻體上要安設等直徑的硬質風筒。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過墻風筒、風窗、水溝以及輸送機等必須設置防逆風裝置。
(七)密閉前應當設置柵欄,柵欄覆蓋面應不少于巷道斷面的2/3,柵欄留有檢查門。所有導電體在密閉處斷開(在用管路采取絕緣措施處理的除外)。
(八)采空區密閉必須設置觀測孔、措施孔,應當設置反水U型管或反水池。
第四條 突出礦井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,應當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,但反向風門距工作面回風巷不得小于10m,與工作面的最近距離一般不得小于70m,如小于70m時應設置至少3道反向風門。
第五條 通風設施必須達標,翻建風門時,要采取措施,嚴禁形成單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。
第六條 礦井必須建立通風設施施工、驗收、管理等制度。通風設施統一編號,編號規則為數字組合,第一個數字為采區編號,后面為設施編號。有施工說明牌和檢查記錄牌。按時檢查其完好情況,有通風設施檢查記錄及管理臺帳。
第七條 通風設施拆除必須經礦井通防部門批準,嚴禁隨意拆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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